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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句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句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东明县**街道**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句某某于2020年4月5日21时30分许,酒后驾驶鲁******黑色丰田小型汽车沿东明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明县**南侧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6.4mg/100ml。

被告人句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东明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巩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句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句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句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娄西章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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