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句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句某某驾驶冀FF58**号货车,沿高碑店市乔刘凡中学东侧路段处由东向西行驶,与由东向西袁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相撞,致袁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经高碑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句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句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高碑店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09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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