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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次拉机贩卖毒品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诉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古次拉机,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4********,彝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美姑县人,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凉山州禁毒局临时寄押在凉山州看守所,于2019年1月3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次拉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古次拉机,绰号“小叶”,于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在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观音湾(俗称“彝胞山”)多次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蒲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吸毒人员赵某某(已判)电话联系被告人古次拉机,在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观音湾以每克350元至45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被告人古次拉机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和零包贩卖。2017年11月的一天,赵某某在被告人古次拉机处购买2克毒品海洛因,支付现金900元。过了几天,赵某某在被告人古次拉机处购买1克毒品海洛因,支付现金450元。同时,赵某某分别于2017年11月21日、25日、12月6日向被告人古次拉机转账共计66000元,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

2018年2月至9月,吸毒人员蒲某某(已判)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古次拉机,在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观音湾以每克450元至5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和零包贩卖。

2018年9月9日上午11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已判)在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观音湾向被告人古次拉机购买毒品海洛因1克,支付现金450元。9月16日,王某某又在被告人古次拉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1克,支付现金450元。次日,王某某贩卖从被告人古次拉机处购买的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提取海洛因疑似物0.99克,经鉴定,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8年9月9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已判)在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观音湾向被告人古次拉机购买毒品海洛因2.5克,支付现金1000元,还欠毒资200元。次日,民警抓获李某某并从李某某处提取海洛因疑似物2.04克。经鉴定,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月25日11时许,民警在西昌市川兴镇尔舞山收费站将被告人古次拉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次拉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在50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宏森

检察官助理:张宜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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