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古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219860208XXXX,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因涉嫌诈骗罪,经喀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喀什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03月25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及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古某诈骗为目的在前夫阿某实用的微信的朋友圈传播信,网上办理1000元至50万元贷款,代办银行贷款卡等内容后2019年11月25号被害人米某看到被告人古某的微信朋友圈传播网上办理贷款,代办银行贷款卡等内容用微信联系被告人古某,被告人古某对被害人米某要提供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联系号码等信息,被告人古某诈骗被害人米某的4000元,案发后诈骗4000元退回。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古某诈骗为目的在疏勒县被害人艾某办理1000元至50万元贷款,代办银行贷款卡等内容后2019年11月期被害人艾某办理贷款被告人古某对诈骗被害人艾某的4000元,案发后诈骗4000元未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巴斯·坎吉
助理检察员:艾克拜尔·扎米尔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副本8份,审查起诉阶段笔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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