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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甲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114号 

  被告人古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号,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古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古某甲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进购金塔、紫云等品牌的伪劣卷烟后,在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将所购伪劣卷烟销售给当地的肖某某(已判决)和魏某某,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销售金额共计90000余元,其中销售给肖某某85000余元,销售给魏某某12000元。被告人古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5000余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古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古某乙、魏某某等证人证言;3.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甲明知是伪劣卷烟予以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系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古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古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肖维维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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