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古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挖掘机驾驶员,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9日二次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9日二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古某甲在网上购得一把射钉枪及绿外线瞄准镜,后在其当时工作的工地上找到一根空心钢管,在废品回收处找到一个活塞、承轴等枪支配件后,在其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的家中,按照网上改装枪支视频的方法,借用古某乙的手砂轮将购得的射钉枪打击一个凹槽,把找来的钢管焊接在射钉枪上,并把购得的瞄准镜安装在钢管上,制造成一支枪支,用于平时打鸟,并藏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的家中。2019年10月1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古某甲制造的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
被告人古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火药枪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3.证人古某乙、古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枪支鉴定书;
6.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古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古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天然
检察官助理:任世阳
2020年5月 8 日
附:
1.被告人古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五十二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及社会调查报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