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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甲走私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古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村**栋**房。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廖松日、高婷,海南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甲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古某甲因追求其雇佣的女孩李某某被拒绝,产生了给李某某下药的念头。古某甲通过百度贴吧联系了一个微信名为“A”的人(姓名不详),“A”向古某甲推荐了“蓝精灵”,并告知古某甲国内没货,要从德国寄过来。同年5月13日,古某甲明知“蓝精灵”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以人民币950元价格向“A”购买了一板10粒“蓝精灵”。

同年6月1日,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华信路花园大厦海利湾驿站将前来取件的古某甲当场抓获,从其领取的邮递号为RC591753545DE的包裹内缴获药丸10粒。经鉴定,缴获的药丸净重0.883克,检出三唑仑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等物证;

2.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古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甲以国际快递的方式走私入境含有三唑仑成份的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共计0.883克,属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  磊

检察官助理:翟臻儒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散页材料四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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