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59号
被告人古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1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县**镇**村楼下,住深圳市龙岗区**村**巷**号**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甲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古某甲在其居住的深圳市龙岗区**村**巷**号二楼,通过手机及微信开设赌场,收受他人六合彩外围投注。经查,被告人古某甲收受参赌人员吕某某、廖某某、曾某某等人赌注共计约9万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古某甲在龙岗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1部;2.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微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记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古某甲供认不讳;4.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曾某某、廖某某、古某乙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光盘2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 陈晓琳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古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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