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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古某甲,曾用名古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街道办事处**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古某甲酒后驾驶豫HK****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城兴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前牛高架桥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古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124.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古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 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廷磊

宋卫鹏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古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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