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古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一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0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第**村民小组,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2016年2月23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12月释放。2019年2月因赌博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2020年3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古某某先后4次贩卖新型毒品“水”(含γ-羟基丁酸)给钟某某(已处罚)、黄某某(已处罚),得款2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8日下午,黄某某联系古某某购买毒品“水”,古某某便以800元的价格向“阿发”(身份待查)购买了1瓶毒品“水”(约10ML),后在梅州市梅江区**小区**酒家门口以原价转卖给黄某某,并共同吸食了部分毒品“水”。

    2.2019年10月24日晚上,黄某某联系古某某购买毒品“水”,古某某便以1600元的价格向“阿发”购买了2瓶毒品“水”(每瓶约10ML),后在梅州市梅县区**头**KTV将其中1瓶毒品“水”贩卖给黄某某,得款800元,并共同吸食了部分毒品“水”。 

    3.2019年11月9日下午,钟某某联系古某某购买毒品“水”,古某某便以1200元的价格向“阿发”购买了2瓶毒品“水”(每瓶约6ML),后在梅州市梅江区**酒店停车场将其中1瓶毒品“水”贩卖给钟某某,得款600元,并共同吸食了部分毒品“水”。

    4.2019年11月14日晚上,钟某某联系古某某购买毒品“水”,古某某便以300元的价格向“阿发”购买了1瓶毒品“水”,后在梅州市梅江区**酒家附近的“**馆”门口以原价转卖给钟某某,钟某某将其中一小部分毒品“水”留给古某某吸食。

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钟某某的毛发中均检出γ-羟基丁酸(γ-羟丁酸,GHB)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雪华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在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