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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盗窃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公诉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高州市住高州市******号。2012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至2019年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古某某窜到本市荷花镇**村委会**村张某某住宅中进行盗窃,盗得张某某的现金2000元,后古某某将该2000元还给张某某。

2、2017年初,古某某窜到本市荷花镇**村**号林某某住宅中进行盗窃,盗得林某某的现金300元。

3、2017年3月份,古某某窜到广西北流市大伦镇**村**组**号陈某某住宅中进行盗窃,盗得陈某某的一台液晶电视机及现金3000多元。

4、2017年5月份,古某某伙同邓某甲(已判决)窜到广西北流市大伦镇**村**组**号黄某某家宅鸡舍进行盗窃,盗得黄某某的20只鸡装上小汽车后,被群众发现而弃车逃走。

5、2017年7月31日,古某某窜到本市荷花镇**村委会**村邓某乙住宅、邓某丙住宅、邓某丁住宅、邓某戊住宅以及杨某某住宅中进行盗窃,其中盗得邓某戊的现金约800元。

6、2017年8月份,古某某伙同邓某甲窜到广东省信宜市怀乡镇**村何某某住宅中进行盗窃,盗得何某某的一辆女装摩托车。

7、2017年9、10月份,古某某伙同邓某甲窜到广东省信宜市水口镇****号钟某某住宅中进行盗窃,盗得一套音响设备、一台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三瓶洋酒以及现金3000元。

8、2018年4月份,古某某窜到广西北流市平政镇**村**组**号潘某某住宅中进行盗窃,盗得现金61元。

9、2018年6月份,古某某窜到广西北流市大伦镇**村**组林某某房屋中进行盗窃,盗得租户李某甲的现金2000元。

10、2018年6、7月份,古某某窜到广西北流市白马镇**村**组李某乙住宅中进行盗窃,盗得现金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耀才

2019年9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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