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分局于2020年5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5时许,被告人古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潘某某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幢**单元**-**的住处,将屋内1台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100元的微星笔记本电脑、1部价值374元的华为荣耀V8手机以及1台笔记本电脑、1部苹果平板电脑盗走。
2019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古某某翻墙进入重庆市两江新区星湖路3号旁“私家面馆”,将店内1件天蓝色羽绒服、若干食物盗走。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古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秦某某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小区**幢**单元**-**的公司宿舍,将宿舍内1部价值900元的苹果iPhone7手机、1部价值860元的华为Mate10手机、1件价值30元的AEPA牌男士休闲外套盗走。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害人秦某某的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给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订单截图,租房合同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彦霖
检察官助理:窦 启
附件:1. 被告人古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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