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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古某某携带自制作案工具来到惠阳区**镇寻找作案目标。至23时许,古某某行至**市场,见过道处停放很多摩托车,便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东毅牌TE125-2C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359.67元)盗走。2020年1月3日,公安机关在惠阳区**街道办**路**百货**楼**号房内将古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摩托车,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年3月6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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