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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古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51986********,汉族,出生地新疆莎车县,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为新疆莎车县**镇**村**号。2015年7日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古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解放南路与大德路交界东侧斑马线,趁被害人李某某骑单车不备之机,盗得其放在外衣左侧口袋里的华为牌Mate20X型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59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并销赃。

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古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八旗二马路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缴回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赃物(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古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七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7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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