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沭县人,农民,住临沭县**街道**村**号。2011年12月26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10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古某某来到莒南县**镇**村,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葛某某钱财,在其进入葛某某住所后,其发现葛某某眼睛看不清,便将葛某某家中的5700元现金偷走。
二、招摇撞骗罪
2016年以来,被告人古某某先后来到莒南县**镇**道**坊**路街道、石莲子镇、文疃镇、相沟镇、筵宾镇、朱芦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为老年人办理低保、贫困户、危房改造、老党员护理费等名义,骗取刘某某、隽某某、张某某等82名被害人现金共计352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办案说明、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葛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群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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