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古某某,曾用名古**,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号,住址*县********。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古某某驾驶鲁******号轿车沿**路行驶至****南路口处时,与孟某某驾驶的鲁******号四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经检测,古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2.4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古某某取得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香琴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县**镇****村*,联系电话:1896354****。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_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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