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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坊,现住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花园**栋**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4月2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德文,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1928****。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古某某于2008年至今在惠州市潼湖镇经营饭店,其于2013年开始利用刘某某(未到案)提供的赌博网站(网址:tmtmx.w5.nn****.com;账号:qwe****;密码:aa13****)投注赌博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网站会有一定比例的“返水”。另外,被告人古某某还接受黄某甲、毛某某、黄某乙、宋某某(此四人均未到案)等人的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书证;辨认笔录;犯罪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跃东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9969****;

2、本案案卷材料三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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