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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寻衅滋事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0********,回族,初中毕业,务工,住中牟县**路街道办事处**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5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3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1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3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凌晨3时许,在中牟县**路**砂锅店门口,因肖某某的朋友王某甲不小心将烟头弹在被告人古某某女朋友张某甲身上,被告人古某某与肖某某发生争吵,肖某某遂电话联系了李某甲、被害人武某某、张某乙,李某乙到达现场与被告人古某某沟通时,被告人古某某不依不饶,推倒李某甲后,对被害人武某某、张某乙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武某某、张某乙所受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古某某主动到中牟县公安局**路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古某某已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肖某某、李某甲、程某某、宋某某、慕某某、翟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张某甲等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张某乙陈述;4.被告人古某某供述;5. 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官  葛毅飞

检察官助理  刘  振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古某某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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