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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04月初一日23时许,被告人古某某利用在雅安市雨城区帝豪KTV值班之便,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在雨城区熊猫大道388号帝豪KTV伊丽莎白包间里面一起吸食K粉。

2、2020年04月底一日23时许,被告人古某某利用在雅安市雨城区帝豪KTV上班之便,开包间容留吸毒人员袁某某、王某某、姜某某、陈某某在雨城区熊猫大道388号帝豪KTV伊丽莎白包间里面一起吸食K粉。

2020年8月6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甘孜州雅江县两河口电站2号桥 “江南印象KTV”门口将被告人古某某抓获,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焰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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