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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危险驾驶)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06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80********,汉族,初中,事××工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镇**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古某某醉酒后驾驶桂J7****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段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子鹏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 被告人古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镇**街**组**号,联系电话1368656****

2. 卷宗2册、光碟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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