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时3分许,被告人古某某驾驶粤P68B36号牌小车行驶至源城区永康**道**道交汇处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7毫克/100毫升,经河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5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员核查联查、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拘役一个月一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宇
2020年12月 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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