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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某某**路南****号员工****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曾丹,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古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川A****(系伪造车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被告人古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血样乙醇浓度鉴定为1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初犯、无证驾驶、未造成交通事故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刑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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