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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74********,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2时35分,被告人古某某醉酒驾驶黑G****0号小型轿车在滴道区正兴路与中华路交叉口被滴道交警队执勤民警查获。通过酒精呼吸测试仪对古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古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37844mg/100mL。被告人古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古某某因醉酒驾车于2020年9月14日被鸡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滴道大队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公安交警队滴道大队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吸检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世成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案件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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