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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广告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坝**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1月6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3时12分许,被告人古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渝A2****的小型客车,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九村出发,行驶至江北区松石大道字水中学附近,因逆向行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川S4****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头不同程度受损、对方车内物品受损、李某某唇齿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古某某立即带李某某前往重庆市中医院进行检查,古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候,民警接警后赶至医院将古某某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乙醇测试后,送其抽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 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mg/100ml。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古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古某某赔偿李某某、车主唐某某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的谅解。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古某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古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积极陪同被害人进行诊疗并等待民警前来,无抗拒抓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古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古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玲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坝**小区**号**-**。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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