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栋**。于2014年6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7日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古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7号小型轿车由云岩区新添大道往中环路东段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中环路东段2KM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1月5日23时46分,执勤民警经对被告人古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2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尿样)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危害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露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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