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乡**村**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6日02时17分被告人古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机动摩托车沿**路行驶至**村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古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浓度82.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古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静
检察官助理:王楠欣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3238517。
2.卷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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