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474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花园**栋**房,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巷**栋**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17年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12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当由本院管辖,遂于2018年1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古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3年7月17日、2014年7月24日、2015年1月24日向苏某某借款人民币六十万元、五十万元、十万元。在第二次借款时,为便于借款,被告人古某某在明知自己无相应房产的情况下,仍伪造了编号为深房地字第50********号的房产证并交给苏某某作为抵押凭证。尔后,双方又于2015年6月18日另行签订协议,将上述房产证上记载的房屋作为以上所有借款的抵押。
由于被告人古某某未如期归还相关借款,苏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古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后苏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其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房地产证一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劣迹情况说明、报案材料、对账单、谅解书、民事判决书、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古某甲、梁某某、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复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古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曼青
2018年3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罪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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