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7********,湖南省湘乡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湘乡市**村**组,现住湘乡市**区。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时05分许,被告人古某某驾驶牌照为湘******号的出租车搭乘廖某某、何某某,沿湘潭市雨湖区320国道由湘乡市往湘潭市区方向行驶,行至泉塘子华远石化加油站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上路旁民居台阶,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廖某某、古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认定: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古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何某某、廖某某无责任。经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古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古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肇事车辆湘******号出租车实际所有人彭某某向被害人何某某的近亲属垫付了丧葬费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婷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现在其居住地湘乡市**区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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