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8〕259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荆门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住荆门市掇刀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 8时23分许,被告人古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H****1的36路公交车沿25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当其行驶至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考中心东侧路段处时,其车身右前部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殁年65岁)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古某某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规定,未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古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0.14548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现场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信锋
2018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被害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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