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古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5********,汉族,初中文化,超市促销员,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组,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镇**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古某某将其身份信息提供给张某某(微信名,另案处理),用于在成都市金牛区铁路新村529号、乡农寺街1585号、互利正街729号注册金牛区雅薇佳珠宝店、金牛区辉雅姬鲜花店、金牛区伟邦生服装店等三家个体工商户。2020年1月8日、1月16日,被告人古某某在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上述三家个体工商户的对公账户后,连同三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古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古某某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及银行对公账户共三套,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军
检察官助理 黄 智 德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款物情况: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应予以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