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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陈某甲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区**村**号。2019年7月10日被拘传及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2013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13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0日被拘传及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将案件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古某某、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古某某、陈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密谋后在江门、中山、顺德等地趁被害人驾车转弯之机,故意加速向前与被害人所驾的车辆发生碰撞,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被害人赔偿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古某某驾驶粤P*****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某甲,在江门市蓬江区**大道,趁被害人某某甲驾驶的粤J*****奥迪小汽车准备转弯之机,故意加速与之碰撞,并以某某甲过错为由要求某某甲进行赔偿,后由粤J*****奥迪小汽车投保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赔偿古某某人民币8306.76元,赔偿陈某甲人民币3548元。

2.2019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古某某驾驶粤P*****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某甲,在江门市江海区**路得发路路段,趁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粤J*****东风标志小汽车准备转弯之机,故意加速与之碰撞,并以卢某某过错为由要求卢某某进行赔偿,后由粤J*****东风标志小汽车投保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古某某人民币5421元,赔偿陈某甲人民币6948元。

3. 2019年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P*****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古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路口,趁被害人欧某某驾驶的粤X*****丰田凌志小汽车准备转弯之机,故意加速与之碰撞,并以欧某某过错为由要求欧某某进行赔偿,后由粤X*****丰田凌志小汽车投保的**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古某某人民币6590.74元,赔偿陈某甲人民币2016元。

4.2019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古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站与中山市**镇交界,趁被害人鲍某某驾驶的粤C*****奔驰小汽车准备转弯之机,故意加速与之碰撞,并以鲍某某过错为由要求鲍某某进行赔偿,后由粤C*****奔驰小汽车投保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赔偿古某某、陈某甲人民币2200元。

5.2019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湘B*****摩托车搭载被告人古某某,在江门市蓬江区**镇**路**桥附近,趁被害人陈某乙驾驶的粤J*****丰田小汽车准备转弯之机,故意加速与之碰撞,并以陈某乙过错为由要求陈某乙进行赔偿,后由粤J*****丰田小汽车投保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赔偿古某某人民币4353.71元,赔偿陈某甲人民币3351.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陈某甲、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某某甲、欧某某、谢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古某某、陈某甲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735.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陈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某、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洁媚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扣押物品现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五册、光盘九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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