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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吴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为玉州**路**号,住址为玉州**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街道**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7月17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2年7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古某某、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 年 8月3日19时许,陈某乙(另案处理)去到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坡头被告人吴某某住处三楼房间内吸食毒品,吴某某交待陈某乙如其不在家中,让陈某乙帮忙贩卖毒品。在吴某某外出期间,吸毒人员陈某丙、李某某续来到上述地点向吴某某购买毒品,并向陈某乙出示各转账100元毒资给吴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陈某乙从吴某某家中拿出毒品分别交给陈某丙、李某某。交易完毕后,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陈某丙购买的毒品已在上述房间使用自制冰壶吸食完毕,民警当场从陈某丙处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从吴某某住处缴获三小包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1.58克、0.14克、9.05克)。经鉴定,从缴获的吸毒工具及三小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2.2020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古某某在玉林市玉福路口红绿灯旁的城市便捷酒店附近以11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的价格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可疑物给被告人吴某某。次日11时许,吸毒人员李某甲向被告人吴某某求购150元人民币毒品,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150元毒资给吴某某,吴某某将从古某某处购买的毒品摊出150元,交给被告人陈某甲送至玉林市玉州区工业品市场恒安酒店附近的移动营业厅门口给李某甲,二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甲处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21克)。随后,公安机关抓获古某某、吴某某,并从古某某的电动车前储物箱内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包(净重4.86克)、透明塑料袋三个、手机一台;从吴某某的出租屋处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净重6.03克)、电子秤一把、密封袋25个、手机一台。经鉴定,从上述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古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古某某、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古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陈某甲共同贩卖毒品,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龙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古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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