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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210号

被告人古桂勇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无固定职业,深圳市南山区**村**街**栋**房。2014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7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无固定职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陈万珠,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01197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无固定职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址。2010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0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7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3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万珠、古桂勇、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31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古桂勇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陈万珠于2019年2月18日凌晨,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石鼓路一本电子商务创业园门口,使用裁纸刀、绝缘胶带、断线钳等工具剪断、抽取埋藏在该创业园门口水泥盖板下的电缆70余米,后将盗窃所得电缆线贩卖获利4000元。2019年3月7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古桂勇、刘某某、陈万珠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被告人古桂勇持有的作案工具一批。经鉴定,70米南光牌VV-5X25电缆线价值5444元人民币(每米价值77.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套、螺丝刀、钳子、口罩等工具一套(均为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书面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古桂勇、刘某某、陈万珠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深价认定[2019]104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经鉴定,涉案南光牌VV-5X25电缆价值77.77元每米;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被告人古桂勇辨认出陈万珠、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辨认出陈万珠、古桂勇,被告人陈万珠辨认出刘某某、古桂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万珠、古桂勇、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万珠、古桂勇、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桂勇、陈万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19年8月9

附:

    1.被告人陈万珠、古桂勇、刘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缴获的作案工具均被扣押在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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