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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陕西省渭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时许,古某酒后驾驶无牌红色跨骑式二轮摩托车沿东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塘路丁字口时,被临渭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当场依法查获,经鉴定,古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车辆信息;(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古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维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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