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6〕223号
被告人古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2015年7月20日被传唤,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嘉鸣,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地下后房。2015年7月20日被传唤,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永亨,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2015年7月20日被传唤,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继滨,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社区**区**栋**号。2015年7月20日被传唤,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海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庄**号。2015年7月20日被传唤,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号。2015年7月20日被传唤,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柴朋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号。2015年7月20日被传唤,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长顺,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区**乡**村**组。2015年7月20日被传唤,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昂昂,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村**号。2015年7月20日被传唤,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进保,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庄**号。2015年7月20日被传唤,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隆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11983********,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乡**村**组。2015年7月20日被传唤,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海洋,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镇**村**庄**号。2015年7月20日被传唤,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6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思,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2015年7月31日、10月15日两次被传唤,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海怡,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街**号。2015年7月31日、10月15日两次被传唤,2015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梁嘉鸣、梁永亨、孙继滨、宋海涛、叶宁、石长顺、柴朋涛、徐昂昂、李进保、杨隆军、余海洋、孙思、王海怡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5年11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古某(**酒吧客服部总经理)在其工作单位广州市**路**号**酒吧三楼舞厅内与被告人孙思、王海怡等人喝酒、玩乐时,发现其一台苹果6手机丢失,被告人古某等人怀疑是刚才与其有身体接触的被害人刘某某偷盗所致。不久,被告人古某与酒吧的工作人员在三楼舞厅内找到被害人刘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酒吧楼梯转角处追查手机的下落。期间,被告人古某、宋海涛(酒吧保安主管)、柴朋涛(酒吧保安员)、梁永亨(酒吧客服经理)及同案人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追查手机下落时,对被害人刘某某的胸、腹、背等部位拳打脚踢,并扇其耳光,被害人刘某某被殴打后一直否认有盗窃手机的行为。之后,被告人古某、宋海涛、孙继滨、梁嘉鸣、梁永亨、柴朋涛等人将被害人刘某某挟持至二楼蓝色海洋房继续审问,追查手机的下落。期间,被告人古某、宋海涛、孙继滨、梁嘉鸣、梁永亨及之后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叶宁、石长顺、徐昂昂(均为酒吧保安员)、李进保(酒吧保安部长)等人陆续对被害人刘某某的脸部、腹部、胸部、肩部、手臂、大腿等部位进行殴打,追查手机的下落,时间持续数小时。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被告人孙思、王海怡在被告人古某的指使下,二次检查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体状况,检查后告知在场人员被害人刘某某还具有生命体征等情况。当天7时许,被告人宋海涛、孙继滨、叶宁见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体毫无动静,即指使被告人杨隆军、余海洋(均为酒吧保安员)与被告人孙继滨一起将被害人刘某某从蓝色海洋房抬至旁边的广州市**路**号**大厦后面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某丢弃在停车场墙脚边处。之后,被告人孙继滨用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拨打“120”匿名求救,“120”医生到现场后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已经死亡遂报警(经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暴力作用于胸腹部造成肝破裂致创伤性休克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为逃避责任,被告人李进保在案发当天二次召集被告人石长顺、柴朋涛、杨隆军、余海洋及当晚值班的工作人员串供、编造虚假证言应对公安机关的侦查。2015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古某、梁嘉鸣、梁永亨、孙继滨、宋海涛、叶宁、石长顺、柴朋涛、徐昂昂、李进保、杨隆军、余海洋抓获,2015年7月31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孙思、王海怡到案协助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的毛发、扣押的电筒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急救中心受理单、死亡证明书、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古某等14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梁嘉鸣、梁永亨、孙继滨、宋海涛、叶宁、石长顺、柴朋涛、徐昂昂、李进保、孙思、王海怡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隆军、余海洋无视国家法律,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隆军、余海洋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石长顺、徐昂昂、孙思、王海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古某、梁嘉鸣、梁永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湛
2016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古某、梁嘉鸣、梁永亨、孙继滨、宋海涛、叶宁、石长顺、柴朋涛、徐昂昂、李进保、杨隆军、余海洋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思、王海怡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共四十七册、光碟十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查获的电动功能手电筒,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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