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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某诈骗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842号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因需要购买家具,经他人介绍在惠阳区**街道办**路**号**五金交电店内认识被告人古某某,并商量向被告人古某某购买定制家具事宜。2018年11月30日至2019年1月2日期间,被告人古某某在没有实际经营家具买卖生意的情况下,以定制和购买家具需要交付定金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多次收取被害人张某某的款项共计36438元人民币、收取被害人李某某的款项共计47380元人民币。事后,被告人古某某向二被害人谎称定制家具尚未做好,以此推脱不向二被害人交付家具。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古某某害怕二被害人报警而购买部分家具发货给二被害人,后更换联系方式逃匿。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3日将被告人古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亮

2019年9月23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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