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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古某盗窃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一部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古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3624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大汾镇。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2日因本案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古某步行至揭阳市产业园磐东街道**村大老爷宫附近一空地,发现被害人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木兰牌ML50T-2女装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没拔钥匙,遂上前将该车盗走。2020年2月21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揭阳市产业园磐东街道**村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古某,扣押一辆无牌白色摩托车。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古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古某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古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俊忠

检察官助理:江绵绵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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