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口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乡**村**组**号。2020年9月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口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口某某醉酒后,用砖块将位于西昌市樟木箐镇凉山农村商业银行樟木分理处的2台自助取款机屏幕砸坏。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广电银通金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修理,花费共计200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口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映萍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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