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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双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双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1523231969********,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双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号营运出租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巴尔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热力公司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双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76mg/100ml。被告人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新左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现场视频资料、提取血样笔录、酒精检测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驾驶证、驾驶证吊销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笔录、车辆信息查询及被告人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双某某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行驶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斯琴高娃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双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新左旗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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