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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双某某、顾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977号

被告人双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当阳市庙**镇**村**组,现住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4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住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6月3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双某某、顾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双某某为牟利,在被告人顾某甲位于本区**村**号**室的住所内,设置1张自动麻将桌,招揽赌客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抽头5元台费。被告人顾某甲明知双某某开设赌场,仍提供住所作为赌场场地。同年5月2日15时许,民警在上址查获以“晃晃麻将”形式参赌的罗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段某某等人,当场缴获赌具麻将牌1副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

被告人双某某于2020年5月2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顾某甲于2020年6月30日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双某某、顾某甲的到案经过。

2.证人罗某某、韩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于案发当日在上址赌场内以“晃晃麻将”形式参赌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该赌场内设有1张麻将桌,每局赢牌的人支付5元台费,被告人双某某系赌场老板。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从上址查扣涉案台费人民币50元及赌具麻将牌1副。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顾某甲处接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及房产处理协议,上址房产权利人系顾某甲父亲顾某乙,现由顾某甲实际居住。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证实,被告人双某某、顾某甲的身份信息。

6.被告人双某某、顾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双某某、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双某某伙同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双某某、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按照其实施的犯罪处罚。被告人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双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敏芳

检察官苏建芳

检察官助理龚文豪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双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被告

人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500194**** 

2.侦查卷宗二册、相关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 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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