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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及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甲,女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河北省武邑县。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被赵县公安局警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及某甲在饭店饮酒后去KTV继续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6****的小型轿车回**小区,行驶至武邑县**街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及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查获视频、发破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2、检验报告;

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被告人及某甲的供述;

5、证人及某乙的证言;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及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及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星

代检察员:袁伟娜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及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6318****。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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