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厦检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单位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一里**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99926XR。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3526011967********,联系方式1596025****。
被告人郭**,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同现居住地厦门市思明区**号**室。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东渡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沃公司”)、被告人郭**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郭**认识了日本KAKYOU公司老板张华强,后二人商定,由被告人郭**以玖沃公司名义,向张华强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包装纸,其中包含不带卷芯的包装纸、边角料等废纸,进口至国内后销售牟利。
2018年5月8日,被告单位玖沃公司以上述手段,向日本KAKYOU公司购买23850千克包装纸。货物到港后,玖沃公司委托厦门众瀛报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渡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号:xxxx,申报品名为:包装纸),上述货物在通关过程中被海关当场查获。
经鉴定,上述货物中有12066千克包装纸实际名称为“回收涂蜡纸”,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
案发后,被告人郭**于2018年9月17日主动到厦门东渡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涉案废物现已全部退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黑色华为FIG-TL10手机等物证;
2.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理货报告、退运提单等书证;
3.被告人郭**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高某甲、高某乙、吴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5.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综合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郭**违反海关法规,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12066千克,情节严重。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郭**系被告单位玖沃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均应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20000元,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红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现居住地:厦门市思明区**号**室,联系方式1596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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