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单位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50203**********,单位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街道**村*******-**号,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诉讼代表人陆某某,女,198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89********,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单元,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安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安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及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路街道**村**栋**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6日被移送至晋江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7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2日被移送至福州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23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2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安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销售经理、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室,现住厦门市同安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1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安徽**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销售员、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安徽**光电子股份**公司市场部部长助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村**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孙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9日移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一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将上述二案并案审理。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4日、1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等人为使安徽**光电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福州、泉州、厦门、三明、宁德、莆田、漳州等地的投标项目中顺利中标,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等人联系陪标公司进行围标,并指使杨某某或曹某某安排**公司**公司福建分公司员工王某甲、韦某某、王某乙、上某某等人作为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投标代表人参与投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中标项目共计52个,中标项目金额合计5243.4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2月21日,福州地区开标的“高像素卡口测速系统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88.90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技术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安排联系上述公司进行围标。
2、2012年6月28日,福州地区开标的“高像素卡口测速系统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52.64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3、2012年10月16日,福州地区开标的“高像素卡口(测速)系统旧系统改造升级项目”,**公司以人民币72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4、2013年1月10日,福州地区开标的“提升和改造高速公路卡口测速系统项目”,**公司以人民币40.50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5、2014年7月22日,福州地区开标的“高像素卡口测速监控系统采购”,**公司以人民币95.9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6、2015年9月1日,福州地区开标的“交通执法站信息化建设”,**公司以人民币284.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7、2015年12月10日,福州地区开标的“高清卡口测速设备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98.29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8、2015年12月24日,福州地区开标的“卡口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93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9、2015年12月28日,福州地区开标的“高清卡口测速设备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260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10、2012年3月8日,泉州地区开标的“固定测速改造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39.2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
11、2012年10月30日,泉州地区开标的“泉南高速长下坡路段区间测速系统设备及服务采购项目”,**公司人民币以29.06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
12、2013年5月15日,泉州地区开标的“沈海高速泉州段全程区间测速项目”,**公司以人民币118.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13、2014年7月22日,泉州地区开标的“市际卡口采购及建设服务项目”,**公司以人民币36.9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14、2015年6月25日,泉州地区开标的“新开通高速公路治安防控暨交通安全系统建设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102.51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15、2015年9月16日,泉州地区开标的“二级执法站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256.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16、2016年4月15日,泉州地区开标的“交通监控系统维护服务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38.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
17、2016年7月18日,泉州地区开标的“指挥中心技术改造设备及服务项目”,**公司以人民币19.2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福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
18、2017年1月17日,泉州地区开标的“山苏隧道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合肥**软件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7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合肥**软件有限公司、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合肥**软件有限公司中标后,将项目交由**公司施工,并收取项目工程款2%左右的管理费。
19、2011年7月6日,莆田地区开标的“固定式雷达测速系统”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23.6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技术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
20、2013年5月23日,莆田地区的开标的“卡口区间测速系统项目”,**公司以人民币55.86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21、2014年7月16日,莆田地区的开标的“高清卡口监控系统项目”,**公司以人民币38.9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项目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22、2015年5月21日,莆田地区的开标的“高清卡口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公司以人民币147.5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23、2015年8月27日,莆田地区的开标的“执法站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司以人民币115.5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24、2016年3月22日,莆田地区的开标的“交通监控系统维护项目”,**公司以人民币20.49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
25、2017年2月15日,莆田地区的开标的“金钟I号隧道抓拍系统建设项目”,合肥**软件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7.966万元中标。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合肥**软件有限公司、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安排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合肥**软件有限公司中标后,将项目交由**公司施工。
26、2011年12月22日,三明地区开标的“高清固定式雷达测速设备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83.16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上海**电子有限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
27、2012年12月14日,三明地区开标的“高清测速系统系统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110.31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28、2013年12月5日,三明地区开标的“高速公路省际卡口拦截系统项目”,**公司以人民币213.9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29、2014年9月10日,三明地区开标的“市际公安智能卡口系统项目(第一批)”,**公司以人民币44.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30、2015年9月7日,三明地区开标的“交通执法站信息化建设”,**公司以人民币89.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31、2015年9月9日,厦门地区开标的“交通警察二类执法站项目”,**公司以人民币122.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由被告人曹某某代表**公司参与投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32、2016年5月12日,厦门地区开标的“指挥中心及配套设备建设项目”,**公司以人民币96.81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曹某某代表**公司参与投标。
33、2017年7月12日,厦门地区开标的“高速公路入厦票道拦截系统”,厦门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05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上海**电子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盟**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厦门市****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由**公司施工,并收取中标金额3%的挂靠费。
34、2012年12月18日,宁德地区开标的“高清测速卡口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222.27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35、2014年7月15日,宁德地区开标的“高清卡口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31.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的标书。
36、2014年10月24日,宁德地区开标的“高清卡口监控系统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98.5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37、2015年6月26日,宁德地区开标的“福鼎闽浙省际执法站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司以人民币46.31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38、2015年9月15日,宁德地区开标的“宁德南、福安二类交通执法站信息化建设项目”,**公司以人民币107.9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39、2015年11月18日,宁德地区开标的“飞鸾岭隧道变道抓拍兼区间测速系统项目”,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9.3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后又将工程转包给**公司。
40、2015年12月1日,宁德地区开标的“高速路面15路卡口视频监控项目”,**公司以人民币15.26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由被告人曹某某代表**公司参与投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41、2016年4月8日,宁德地区开标的“交通监控系统维护项目”,**公司以人民币30.2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曹某某代表**公司参与投标。
42、2016年4月29日,宁德地区开标的“福柘高速和福寿高速以及京台高速宁德段新建高清卡口系统项目”,**公司以人民币275.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
43、2017年1月5日,宁德地区开标的“沈海高速公路福建霞浦交通警察执法站信息化建设项目”,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8.6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后又将工程转包给**公司。
44、2017年1月9日,宁德地区开标的“沈海高速公路吴楼隧道A道变道抓拍兼区间测速系统采购项目”,合肥**软件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8.64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合肥**软件有限公司、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合肥**软件有限公司中标后,将项目交由**公司施工。
45、2012年12月21日,漳州地区开标的“高清卡口测速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公司以人民币146.5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46、2013年10月22日,漳州地区开标的“闽粤省际口交通(治安)卡口拦截系统建设”,**公司以人民币145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47、2014年7月21日,漳州地区开标的“漳州高速公路市际卡口系统建设项目”,**公司以人民币62.5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48、2015年6月17日,漳州地区开标的“闽粤省际交通警察执法站信息化建设”,**公司以人民币42.82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49、2015年10月9日,漳州地区开标的“交通警察二类执法站信息化建设”,**公司以人民币146.5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50、2015年11月25日,漳州地区开标的“漳州新开通高速公路高清卡口测速监控系统建设”,**公司以人民币304.7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由被告人曹某某代表**公司参与投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51、2015年12月14日,漳州地区开标的“交通指挥中心配套建设”,**公司以人民币41.98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安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智能科技股份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由被告人曹某某代表**公司参与投标,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安排人员统一制作标书。
52、2017年2月6日,漳州地区开标的“高速公路隧道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合肥**软件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7.85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合肥**软件有限公司、厦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子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合肥**软件有限公司中标后,将项目交由**公司施工。
另外,被告人吕某某为牟取私利,于2011年8月25日设立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等人先后成为股东。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纠集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等人,利用**公司的资源及**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围标等方式在厦门、三明等地为**公司中标6个项目,中标项目金额合计655.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2月12日,三明地区开标的“区间测速监控系统项目”,**公司以人民币37.66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厦门***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厦***工贸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
2、2015年11月5日,三明地区开标的“测速设备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176.75万元中标,**公司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2万元。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厦门***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
3、2017年10月11日,厦门地区开标的“同南路改造工程测速与区间测速系统迁改项目”,**公司以人民币78.9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厦门**公司、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指使被告人曹某某安排统一制作标书。
4、2018年6月28日,厦门地区开标的“同莲路与415县道交叉口和同莲路与城仔尾路交叉口智能红绿灯系统项目”,**公司以人民币159.62万元中标,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1万元。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厦门**公司、厦门**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指使被告人曹某某安排统一制作标书。
5、2018年6月28日,厦门地区开标的“同南路与四林路交叉口和国道324复线与同丙路交叉口智能红绿灯系统项目”,**公司以人民币169.97万元中标,违法所得约人民币12万元。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厦门**公司、福建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并指使被告人曹某某安排统一制作标书。
6、2017年11月9日,宁德地区开标的“2017便携式移动测速仪设备采购项目”,**公司以人民币33万元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公司有**公司、福建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吕某某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联系参与投标的公司进行围标。
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被抓获,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4月30日被抓获,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5月9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招标项目归档资料、工商登记资料、任职证明、劳动合同、工程合同、结款凭证、住宿登记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回单、项目利润统计表、项目利润细表、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甲、韦某某、上官某某、王某乙、石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方某某等50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对被告人孙某某的辨认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曹某某、孙某某在**公司任职期间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某、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对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璧尊
检察员:杨素娟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杨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7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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