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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贪污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原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77********,汉族,大学文化,原辽阳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宏伟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7月1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原某在辽阳市**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阳市**集团)任职期间,在负责公司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辽阳市**集团的资金用于完善个人承揽的工程项目、个人消费等,涉嫌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875 280.00元。

2014年9月,被告人原某以其妻子黄某某参股的辽阳**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中标灯塔市**中学小学工程建设电脑采购项目,合同金额549 800.00元人民币,包括云课堂主机200个、交换机1个、服务器机柜1个的四个电教室,2018年12月28日灯塔**中学小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验收并支付了95%的工程款。验收后,灯塔市**中学相关人员多次找原某反映其承建的四个电教室不好用,原某一直未予解决。

2016年1月,被告人原某入职辽阳市**集团,向辽阳市**集团领导汇报了灯塔市教育局将实施教育均衡发展项目,辽阳市**集团决定由原某负责并以辽阳市**集团全资子公司辽阳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参与该项目。原某找到时任灯塔市**局长吴某某,提出辽阳市**集团想承建灯塔市教育均衡发展项目,吴某某让其将之前在灯塔市**中学的项目处理好再说。原某为解决其之前在灯塔市**中学个人承建项目存在的问题并为了能够获得灯塔市教育均衡发展项目,向辽阳市**集团领导提出在灯塔市**中学建立样板间的计划,辽阳市**集团领导明确提出如果中标可以将样板间的费用在该工程项目中统一核算,如未中标须将费用要回的意见。后,被告人原某未告知灯塔市教育局、灯塔市**中学相关人员辽阳市**集团的上述决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对灯塔市实验中学其之前承建的四个电教室进行了改造。2016年8月,灯塔市**中学小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了**公司剩余5%的质保金。

2016年5月23日,原某利用其同学王某某经营的沈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走帐,以辽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沈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875 280.00元人民币的产品买卖合同,后辽阳市**集团分两次合计支付给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875 280.00元。其中,2016年6月,原某用329 153.00元人民币从**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订购的设备以及自己原有的2台服务器、8台交换机对灯塔市**中学其之前承建的四个电教室进行改造,其余钱款除沈阳**科技有限公司用于走账费用10万余元,原某全部提取现金用于个消费。原某将四个电教室原有部分设备私自卖掉,获利3000.00余元。2017年10月左右,辽阳市**集团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决定不再参与灯塔市教育均衡发展项目,让原某将先期投入样板间工程款追回,原某至今无法追回该款。

2019年5月29日,原某接电话通知到辽阳市纪检监察综合保障中心进行谈话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指定办理通知书、抓捕经过、辽阳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补发工资表、记账凭证、银行代发工资清单、国资集团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营业执照、辽阳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户籍信息、会议纪要、明细账、记账凭证、辽阳银行电汇凭证、产品买卖合同、资金审批表、银行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发货书、产品购销合同、灯塔市政府采购材料、微机室1-微机室4电子设备说明、明细表、固定资产卡片列表等;

2.证人赵某某、代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刘某甲、郗某某、孙某某、袁某某、吴某某、孙某某、刘某乙、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原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国家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 察 员:***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原某现羁押在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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