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至9月9日间,被告人原某某为筹措炒期货的资金,以和被害人崔某某合作倒卖手机号为由,骗取崔某某97900元。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原某某为筹措炒期货的资金,以和被害人李某甲合作倒卖手机号为由,骗取李某甲6990元。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原某某为筹措炒期货的资金,以和被害人张某某合作倒卖手机号为由,骗取张某某7500元。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原某某为筹措炒期货的资金,以和被害人车某合作倒卖手机号为由,骗取车某11000元。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原某某为筹措炒期货的资金,发布出售手机号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乙支付5999元。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原某某为筹措炒期货的资金,发布出售手机号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李某丙支付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崔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慧敏
附:
1.被告人原某某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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