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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乡**村**组**号,现住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太子河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太子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伙同谷某某(某某甲供述称,未到案)驾驶改装的黑色奥迪车窜至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辽阳微电子公司附近,发现停放在该处的辽D****1号红色箱货汽车(汽车司机马某某)。二人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该车油箱盖,利用抽油泵、油管等工具盗窃该车油箱中柴油320升,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981元。

2、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伙同刘某甲驾驶改装的黑色奥迪车窜至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街道瑞星化工厂附近,发现停放该处的鲁H****6号大挂车(汽车司机别某某)。二人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该车油箱盖,利用抽油泵、油管等工具盗窃该车油箱中柴油380升,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1934元。

3、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伙同谷某某(某某甲供述称,未到案)驾驶改装的黑色奥迪车窜至辽阳市灯塔市佟二堡高速口附近,发现停放该处的辽H****6号金色油罐车(汽车司机刘某乙)。二人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该车油箱盖,利用抽油泵、油管等工具盗窃该车油箱中柴油520升,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评估,被盗柴油价值3388.40元。

4、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甲伙同黄某某驾驶改装的黑色奥迪车窜至辽阳市辽阳县兴隆镇附近,发现停放在该处的辽D****5号、辽D****6号油罐车(汽车司机孟某某)。二人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两车油箱盖,利用抽油泵、油管等工具盗窃两车油箱中柴油550升,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柴油价值2607元。

被告人某某甲四次盗窃柴油价值共计99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物证)清单》;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某某甲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清单》、被告人某某甲《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被告人某某甲微信转****;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刘某乙、马某某、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辽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2020】53-55号、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一批涉案柴油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辽价字2020第X0016号);

7.辨认笔录:被告人某某甲对盗窃地点及使用的盗窃工具的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大伟

检察官助理:杜昕澎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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