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原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1********,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业,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 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份,被告人原某甲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耕地建造“**停车场”,造成62.47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被告人原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原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5.勘测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原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原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平
检察官:王华磊
2020年9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原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所在地;
1.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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