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身份证号码4525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现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因赌博,于2019年3月6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3天。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玉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玉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原某某自己在赌博网站购买六合彩进行赌博后,为追求暴利,主动与一赌博网站合作,于2018年8月开始发展下线收单,实施赌博行为。原某某与赌博网站合作模式为:1赔43和1赔47。以买码人下注100元为例,买码人选1赔43,中奖了,网站以102元为基数,以42.5的赔率将钱转给赔给原某某,原某某就可以得到4335元,原某某又以100元为基数,以43倍赔率赔给下线,由下线将钱转给买家,其中:买家得到4300元,原某某得利润27元,下线得8元(8个点);如果买家没有买中,原某某没有提成,网站直接返8个点(8元)给原某某的下家。买码人选1赔47,中奖了,网站会以100元为基数,以47.2的赔率将钱转给赔给原某某,原某某就可以得到4720元,原某某又以100元为基数,以47倍赔率赔给下线,下线可以得到4700元,由下线再以低于47倍的赔率和买家约定,下线的提成就是看与下线的约定赔率倍数,点越低,下线的提成就越高,如买家不中奖,原某某与下线均无提成。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原某某从网上认识袁某某(身份待查),并以上述两种模式与其谈好合作条件后,将袁某某发展成购买六合彩的下线,由其负责收单。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二人合作期间,被告人原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袁某某(张某某)赌博资金共计人民币241421元。
2019年2月的一天,袁某某将阮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被告人原某某认识,原某某以同样的合作模式与阮某某达成共识比个将其发展为下线。二人在合作期间,原某某通过银行转阮某某赌博资金共计人民币7102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原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说明、情况说明、个人电子信息档案、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原某某借记卡及交易明细、证明、玉屏公安局刑专系统侦查协作平台任务清单、阮某某工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清单、原某某卡号尾号为3010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2、被告人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原某某、阮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泸检司鉴[2019]55、56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原某某手机检验报告光盘(编号E-2019110-GP-01、E-2019111-GP-01)、原某某微信shalo1803868****、shalo1688的账本信息;交易明细、登录轨迹、银行账号信息,刻录成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发展下线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原某某现羁押于玉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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