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阳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原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51967********,汉族,初中文化,牡丹江市铁路**退休职工,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街**单元**室。2020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原某某与在牡丹江市**医院护理原某某婆婆的护工王某某(被害人)相识。期间,原某某因欠小额贷款公司钱款偿还不上,贷款公司催贷紧,便产生骗取王某某钱款还贷的想法。原某某谎称自己能为王某某办理养老保险,骗取王某某的相信,于2017年6月29日至2017年年底,先后四次骗取王某某钱款累计50800元人民币,用于还贷和个人花销。其中:2017年6月29日王某某在原某某的家中交给原某某23100元人民币;2017年7月11日,王某某在牡丹江市阳某某**小区**号楼**室自己家中交给原某某22700元人民币;2017年11月某日,王某某在牡丹江**大楼附近交给原某某4000元人民币;2017年底,王某某在**医院附近交给原某某1000元人民币。王某某支付上述钱款后,多次询问原某某给自己办理养老保险是否成功,原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推托。2019年11月1日,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同年8月8日,原某某家属返还王某某51000元人民币,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谅解书、收条、交易明细、银行汇款凭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阳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史 琳
检察官助理:王艺玮
2020年11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诉讼卷宗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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