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号。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201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一千元;2017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同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2020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原某某于独自一人步行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住宅附近,发现该住宅没有开灯,于是在该住宅外观察了一会儿,然后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在家之机,原某某在该住宅与**号之间的小巷中捡起一支钢筋,用钢筋将该住宅的一个窗户不锈钢防盗网撬开,然后从防盗网缺口潜入屋内,在二楼大厅的地柜内盗得人民币350元,得手后从原路逃离现场。2020年7月23日,公安民警到广东省英德监狱外将被告人原某某抓获归案。
破案后,赃款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原某某的身份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俊峰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原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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